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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不买房 还能用来做什么?

作者:眉山房产 原创作者:眉山人房产网 来源:眉山房产 2015-08-08 18:39
住房公积金不买房 还能用来做什么?眉山房产网给你答案。8月6日,上海上半年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显示,上半年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45.09亿元; ..
住房公积金不买房 还能用来做什么?眉山房产网给你答案。8月6日,上海上半年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显示,上半年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45.09亿元;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189.31亿元,非住房消费类提取55.78亿元,分别占77.24%、22.76%。而租赁提取额迅速增长,为1.17亿元,是去年同期的6.2倍。
看到这,可能有些人就有些不解了,公积金不是针对购房的么?怎么又有非住房类消费?怎么又来了租赁提取?
实际上,公积金的用处并不仅仅只有购房贷款,而是涵盖了与住宅有关的多个方面。那么小编就盘点下目前上海公积金都能提取出来怎么用。
1、偿还贷款
公积金最广为认知的用途自然是偿还银行贷款。上海目前采用冲还贷的方式,即签署《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按月或按年冲抵贷款。
这种方式,不仅可偿还公积金贷款,还可偿还委托合作银行的商业贷款,只不过优先冲抵公积金贷款。
必须注意的是,一旦办理了提取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就无法再进行提取。所以购房者一定应该搞清楚的先后顺序:先提取,再办理冲还贷。
如果贷款银行非委托合作银行,则需先还款,再凭相关还款凭证提取公积金。
此外,未曾办理过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合同的,还可提取公积金用以提前结清贷款,方式也是“先还款,再提取”。
如果是此类用途,需在贷款还清后三个月内办理提取,逾期则被视为自动放弃。如有正当理由者,可以申请复议。
2、购买自住住房
除了偿还贷款外,无论购买商品房,还是购买经济适用房,都可以提取公积金直接补贴购房花销。方式仍为“先付款,再提取”。如果购买的是公有房屋,则可直接用公积金付款。
此处所说的商品房,必须是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也就是说必须是首套房。如果是非自住或投资用途,则不能提取公积金进行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的,必须在购房完成后半年内完成。半年内未能提取的,将视作自动放弃。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复议。
3、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对于非城镇户口,或城镇拥有私房的市民而言,若因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需求,也可以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方式同于购买自住住房。
4、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任何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便可提取个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余额,用以支付房租:
(1)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个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个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租赁房屋的类型包括廉租房、公租房、商品住房、售后公房。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一套房屋的房租;提取时间应在房屋租赁期内,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六个月内。
提取金额以季度为单位,即单次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且不超过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廉租房、公租房则没有月提取上限规定。
5、支付物业服务费
提取公积金用以支付物业服务费主要是针对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
这里所称的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是指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职工。
如果申请人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公积金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除上述要求外以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还必须满足:
(1)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2)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
(3)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
6、生活困难家庭贴补家用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按规定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者。
应注意,上海对于此类公积金提取的用途有着明确的的规定,只限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这些与住房有关联的事项。
7、销户提取
属于以下情况者,如果无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对公积金存储余额进行全额提取。提取后,个人公积金账号销户。
(1)离退休
(2)死亡
(3)户口迁出本市
(4)出境定居
(5)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7)自愿缴存协议期满
对于自愿缴存者而言,在协议期满后提取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在自愿缴存专户。如果期满后,未办理提取就将个人账户转到强制缴存单位,则不可以提取自愿缴存期内的公积金。
8、其他
重复账户合并:个人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可将账户中的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进行合并。
错缴更正: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错缴、错提情况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进行修正。
提取复议: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公积金提取复议,再度提取。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产证发证日起六个月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有正当理由的;
(2)在贷款结清三个月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有正当理由的;
(3)因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造成个人未足额提取的;
(4)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参提人未一次性集中办理,但有正当理由的。

 
这些材料你一定要准备: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注意:这里所说的直系血亲只包括父母和子女。
2、提取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这些材料视办理何种提取准备: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且房款已付清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经济适用房贷前提取公积金确认单》、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发证之日六个月内有效)、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1)建造、翻修的提供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批复(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原产权人、建房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
(2)大修的提供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督修通知)(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原产权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
4、离退休
(1)离退休的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金发放卡或领取养老金的存折);
(2)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
5、死亡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2)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6、户口迁出本市
户口迁出本市的证明或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7、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的签证及其出入境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语大学出具的翻译件。
8、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由市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个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9、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外省市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0、提前结清贷款
贷款银行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冲还贷实时处理系统打印的《个人贷款提前结清凭证单》(三个月内有效)、借款合同、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11、家庭生活困难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经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和《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患重大疾病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需提供本人劳动手册、经所在街道或单位核实确认的所有家庭成员的《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提取用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证明、房租发票或收据;
(2)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物业管理费的发票或收据;
(3)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12、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上述原因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批件(承租获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且经市公积金中心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前两项材料(即配租审批件和租赁合同);
(3)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前两项材料(即租赁合同和备案证明)。
13、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物业服务费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购房合同、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
(2)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委托提取申请、变更申请或终止申请材料:
(1)委托提取申请的,提供从物业公司取得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联系单、填妥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书;
(2)委托提取变更的(仅限变更共同提取人,如需变更其他委托事项的,应先终止原委托后再重新办理委托手续),提供原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变更后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变更后共同提取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委托变更申请书;
(3)委托提取终止的,提供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委托终止申请书。
如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凭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税控发票(居住售后公房的提供按规定的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提手续。
14、非合作银行提取还贷
(1)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2)购房合同、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所购住房为期房的提供预告登记证)、购房发票;
(3)贷款合同;
(4)申请提取月份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证。
15、自愿缴存期满
《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16、重复账户合并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经本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附件二十七)、单位出具的重复建立个人账户证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经本人签字认可的《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17、提取复议
(1)购房提取超期申请复议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提前结清贷款提取超期申请复议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冲还贷实时处理系统打印的《个人贷款提前结清凭证单》、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公积金支付房款且付款凭证编号重复的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单位欠缴再次提取申请复议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单位出具的补缴证明;
(5)未一次性办理提取申请复议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18、错缴更正
(1)经本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
(2)单位的书面情况说明(需写明单位的资金转账账号);
(3)个人和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已终止劳动关系或应中断缴存但未办理停缴或封存的,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或合法中断缴存的证明;
(5)重复缴存的,应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及错缴年份的住房公积金结存单(单位结存单);
(6)不应缴存而错缴的,应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不应为其缴存的相应证明;
(7)月缴存额计算错误的,应提供错缴月份的工资基数证明材料;
(8)因错误提取的,应提供提取业务发生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提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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