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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建厅 川建房发[2012]159号

作者:bdp1989 原创作者:眉山房产 来源:眉山人房产网 2014-05-12 20:50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行为,大力推进注册物业管理师制度实施,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二级、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办法》的相关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设置有效期限,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 关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各专业人员配置
  依据《办法》第五条规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专业相应中级及以上职称。国家对各专业配置人数及比例无明确的数量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资质,应具有相应数量的国家各部委或各中央直属企业、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州)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工程、管理、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其中,工程负责人应具有建筑、结构、工民建、房地产、给排水、暖通、机电、电气、天然气、园林、机械设备、经济等专业类别其中一项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会计师或经济师及以上职称。
  三、 关于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为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鉴于目前全国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和注册尚未正式启动,过渡期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审批时,对《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暂不作要求。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广大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全国物业管理师和四川省物业管理师的培训、考试取证工作,加快推进我省物业管理师考试制度的实施。
  四、 关于物业管理面积业绩认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因此,构筑物、道路、广场、水域及绿地等面积不得计入物业管理面积;只提供绿化、秩序维护、保洁或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项目不得计入物业管理面积;只提供咨询服务或顾问服务的项目不得计入物业管理面积。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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