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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眉山房产 原创作者:眉山楼盘联合平台 来源:眉山房产 2016-08-17 23:09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促进住房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 ..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促进住房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并以该住房作为偿还借款保证的个人住房借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适用于在眉山市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遵循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同时坚持定向使用原则,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与指定的银行签定委托贷款协议,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第六条 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购房合同约定的所购住房的产权人。贷款对象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购买贷款人认可的自住住房,别墅、联排别墅、旅游地产类房屋、写字楼、商业性质类房产等不属于贷款发放类型;
1、期房:借款人购买的房屋项目与中心合作且《房屋预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现房:借款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且办证时间一年内的可以申请贷款。
3、再交易住房: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有效期内并符合贷款年限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四)购房行为真实有效,且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的20%
(五)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的一致性,借款人的收入为借款人及配偶的缴存基数之和。
2、中心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并按照《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系统准入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不得向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还贷比=还贷金额(所有的债务之和)÷借款人收入,借款人还贷比应小于70%
(六)同意并办理住房抵押及相关合同文本;
(七)借款人购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已经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按时足额缴存的、账户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购房职工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征信记录,已结清的商业性贷款房产不计入职工家庭名下。
对已经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经还清相应贷款的借款人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属二套房,首付比例20%以上,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标准的1.1倍执行;职工家庭已经申请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属第三套;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借款人具体贷款额度为: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
还贷能力系数按以下贷款年限确定:
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   70%
    贷款期限610年  60%。
    贷款期限1115年  50%。
    贷款期限1630   45%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眉山市最高贷款额度和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以及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确定,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80%。借款人的可贷额度不得超过35万元。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贷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1日起按相应利率执行新标准。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受理。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到管理中心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合法的身份证件,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眉山市范围内缴存的除外);
(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借款人合法的购房首付款进账单、转账凭证或收据;
(五)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六)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由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四条  借款人委托他人代办手续的,应到公证机关出具正式的公证委托书,并与受委托银行和管理中心进行面谈,将有关资料核实审查后,代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第十五条  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同意贷款,并告知借款人。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同意后将资料转交受委托银行,由银行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将办妥后的抵押手续送管理中心复核,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由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售房款专户;再交易住房贷款,由合作银行将贷款资金以购房款名义划入售房人在合作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贷款的回收和管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应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笔贷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在还款期间不得变更还款方式。
第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负责催收逾期贷款。如贷款发生逾期,银行应在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管理中心的要求进行催收并做好催收记录。
第十九条  对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受委托银行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划转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借款人如需提前一次性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贷款本息,须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书面同意后,约定还款日期,借款人方可还款。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借款人最后一次归还本金部分,按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贷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逾期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计息标准计收利息。
 
第六章  贷款抵押担保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管理中心为第一程序抵押权人,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对抵押物无权出售、变更或馈赠。
第二十四条   作为抵押物的房产,抵押期间借款人拥有使用权,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完整的责任。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保管收押的抵押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
第二十五条  抵押期间遇有规划拆迁的,抵押人应事先通知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并将外迁或回迁住房按借款合同抵押房屋价值继续抵押。
抵押人重新提供的抵押房屋的价值小于原房屋抵押值的,抵押人应一次性提前全部偿还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借款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应以拆迁补偿款提前偿还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拆迁补偿款不足以偿还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须重新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   借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终止,受委托银行将抵押物权属证明等文件返还抵押人。但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第八章   贷款合作楼盘
第二十七条  与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作对象必须具备建设部门认定的开发企业资质,符合工商部门确定的经营范围,全额取得土地,立项、修建手续齐备,并愿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开发项目权属明确,公司诚信经营。
第二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比例
1、履约保证金按5%缴存的开发企业条件:具有建设部门认定的一级或二级开发资质,且开发项目取得的开发土地未作抵押。
2、履约保证金按8%缴存的开发企业条件:具有建设部门认定的三级或四级开发资质,且开发项目取得的开发土地未作抵押。
3、履约保证金按10%缴存的开发企业条件: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取得的开发土地已作抵押。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眉山市范围内的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遵照《眉山市住房公积金引导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落户的实施细则》 《眉山市农村居民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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